基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在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 存在的问题 亟待解决
摘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提高了账户办理效率,加大了账户非现场监督管理力度,有效打击和遏制了账户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账户秩序好转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但是基层行在实际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一、账户管理存在的新问题
(一)撤销账户手续过于繁琐,存款人撤户积极性不高
按照银发[2006]71号文件规定,存款人要办理撤户手续,如:遗失开户许可证,需要在当地官方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由于县级本地没有官方报纸,需要到地市级的报纸刊登,而刊登在地市级报刊上需缴纳公告费200-450元,且需要近一周时间。繁琐的手续和偏高的成本挫伤了存款人的销户热情。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后,账户已无资金或少量资金时,往往因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遗失,不愿花钱刊登遗失公告等原因,而不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二)同一账户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监控手段缺失
《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系统要求单位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一份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而在实际工作中,存款人使用同一证明文件在不同金融机构开立专用账户时,账户管理系统没有提示、无法识别,只能在人民银行对账户进行全面检查时才能发现,系统的非现场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存款人频繁开销账户现象较突出
一是自取消收取开户许可证手续费后,部分存款人对开户许可证保管的重视程度下降,丢证现象增多,给银行账户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也增加了相应的工作量。二是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为增加存款市场份额,甚至以发放贷款为优惠条件吸引客户,致使部分存款人基本账户不停地“搬家”,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开户工作量和监管的难度。
(四)对久悬账户的管理手段滞后
一是账户管理系统仅在人民银行核准环节告知存款人存在久悬账户,而在其他金融机构录入开户信息时不具备提示功能。二是账户管理系统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行内核心系统的比对功能尚未开通,对两个系统中账户状态不一致无法实现动态监控。
(五)受法律因素约束金融机构无权销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撤销。而《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实施。因此,金融机构只能为自愿提出销户者办理销户,而不能强制对被许可人销户。
(六)存款人恣意开立账户迅猛增长
目前,为使存款人“享受”不同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办法》规定除了基本账户唯一性控制外,对于其他账户没有数量限制的规定,存款人可以在不同银行机构开立除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对此,部分存款人特别是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开立的账户数量大大增多。尤其是自然人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即个人结算账户条件比较宽松,仅凭身份证就能申请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这种宽松的准入“门槛”,使得个人结算账户开设量迅速增长。这些账户开立后,只有少部分账户经常发生业务,而大部分却成了睡眠户,甚至有些个人银行卡账户还未曾激活,这些账户不能及时进行清理,必然大量占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资源,降低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效率,不仅增加了系统和银行机构的压力,也为违法资金往来提供了极大便利。
(七)机构撤并系统不具有被撤并单位账户批量变更功能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撤并力度加大,被撤并单位账户的开户行发生转移,而且账号将发生批量变化,需要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但系统的变更功能只对存款人名称、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在同一开户行下账号进行批量变更,不能办理机构撤并带来的账户开户行和账号变化的批量变更业务。为了使实际开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一致,只有通过先撤销然后再开户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既增加了开户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又使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统计信息失真。同时,有些金融机构网点撤并多时而未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行和账号变更,由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不能及时共享金融机构账户信息,致使账户管理系统存储的被撤并单位的账户信息仍在原开户行,造成账户管理系统所存储的账户信息与账户的实际开户情况不相符。
二、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法规建设。应按照与时俱进、便民高效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原则,建议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 在保证客户有自主选择开户银行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兼顾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和客户三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账户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规范账户开立行为。
(二)适当简化账户撤销手续,完善提示功能。一是对需要销户的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且单位开户信息未变,或者能提供该账户合法信息的,可不必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出具相关证明,声明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并自行承担与此有关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完善监测功能。开发系统对客户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统计、监测和提示功能。在同一客户多次开立和撤销账户时,系统随时进行监测和提示,账户管理人员可及时要求客户对多次开立和撤销账户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这不仅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也利于防止客户逃避税费等非法行为。
(三)修改账户管理行政许可,适当收取开户费用。无论从人民银行对账户的日常监管、审核,还是各金融机构对账户的受理、审查,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按照成本核算原则,人民银行应适当收取开户许可证工本费、商业银行也应收取账户管理费,这样一方面可以引起存款人对开户许可证保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效益化原则,对非正常的开销户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四)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功能,加强对结算账户管理的监控和动态化管理。一是在系统中增加开户资料自动识别功能,凡同一开户单位在开设银行账户时,使用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账户证明文件,系统应给予提示,以便重点予以关注,进行重新核实。二是按照风险控制尽量前移的原则,完善系统对久悬账户提示功能,实现金融机构录入环节与销户环节的自动提示,减少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传递资料及人民银行审核的业务量。三是尽快开通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金融机构行内核心系统的比对功能,提高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和效力,杜绝银行机构为久悬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违规行为。
(五)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对久悬账户的销户权
建议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已停用、久悬标识设置满1年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开户人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如开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的,开户银行可在其核算系统内做主动销户处理,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资金转入营业外收入,客户来支取时,按转入金额给付。对已不具备开户条件,且无法交回开户许可证的核准类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相关证明后,由人民银行集中办理销户,大幅降低冗余账户的存量,提高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
(六)完善账户管理措施,对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分别给予数量限制。遏制存款人泛滥开户行为,减轻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账户管理的压力。对单位账户数量已达到规定数量需继续开户的,要有选择地撤销部分已开账户,减少睡眠账户数量,或者向基本账户所在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开立。就个人结算账户数量多且使用率低的情况,完善个人结算账户定期清理制度,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月对半年内不发生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清理。针对金融机构无节制地向个人推销贷记卡,以及客户从不激活贷记卡的实际,进一步完善银行卡管理办法,以减少未激活银行卡部分对金融机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资源占用量。
(七)增加账户管理系统批量变更开户行和账号的功能
为避免因金融机构撤并出现目前先撤销后开户所增加的工作量和因此带来的操作失误,建议在同一开户行下账号进行批量变更的同时,增加异地账户开户行和账号批量变更功能。 |